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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7-27 16:09:53

来源: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

分类: 政策法规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眉市规自资规〔2023〕1号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166号《通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5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用地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

三、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166号《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备案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

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土地变更调查变更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应标注说明原地类。

(三)严禁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程序

(一)严格规范选址。

1.选址要求。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城市及建制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域,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不得安排设施农业用地。

2.提出选址申请。由经营者向拟建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书面选址申请。申请中应当明确拟建设设施农业项目种类,项目拟建设位置,设施农业项目生产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面积等相关情况。

3.组织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营者递交的书面选址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县(区)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乡镇(街道)级相关部门、村组代表、经营者共同现场踏勘。确定的项目选址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公司)进行现场勘测定界,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的拐点坐标(纸质盖章并提供电子版)。

4.县级部门预审。县(区)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拐点坐标、经营者申请等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反馈初审意见。

县(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是否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是否超规模占用,辅助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土地复垦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变相进行非农建设等。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审查:用地建设方案、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等,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规模化农业产业发展、规模化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要求,辅助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化畜禽养殖防疫条件和布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县(区)林业部门重点审查: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占用林地、湿地、草地、各类自然保护地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二)严格签订协议。

1.拟定项目建设方案。项目选址后,经营者应拟定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规划布局(示意)图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方案包括设施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项目建设规划布局(示意)图主要包括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建设位置、面积等内容。

2.协商用地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项目建设方案和规划布局图后,应当组织项目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建设方案、规划布局图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土地使用年限、设施用途、土地复垦(耕)要求、复垦(耕)费收缴及管理使用、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用地协议。

3.公示征求意见。协商一致后,村委会将项目建设方案(附规划布局图、土地使用条件)和用地协议在乡镇(街道)、村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4.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有异议的,应根据征求的意见重新拟定建设方案并协商用地条件。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严格备案管理。

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用地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区)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四)预缴复垦(耕)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查通过后,设施农业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经营者应当按不低于1.5万元/亩标准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缴复垦(耕)费。

(五)印发备案通知。

经营者按要求预缴复垦(耕)费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通知,并抄送县(区)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六)及时上图入库变更。

县(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为单位,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监管系统登录网址http://ssnyyd.mnr.gov.cn),并在设施建成、变更(改扩建、续期、转为其他农业用途、停止生产等)阶段录入更新系统数据,并在“天府调查云”上传设施农业用地图斑,及时纳入日常变更。

(七)严格规范建设。

经营者收到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通知后,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规划布局确定的位置、标准、规模实施各项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位置;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实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性质从事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驾校、商业养老设施、别墅、度假酒店和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非农业建设;不得在农业大棚内从事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农业观光等非农业经营行为。

(八)严格复垦(耕)管理。

1.严格复垦(耕)标准。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终止后,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对各项生产设施、辅助设施涉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表硬化混凝土自行拆除,实施土地平整并重新覆盖不低于40厘米厚度耕作层土壤。复垦(耕)土地应当平整规范,无建筑垃圾、废弃物,并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能满足土地耕作和农作物生长要求。

2.严格复垦(耕)时限。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在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设施拆除和复垦(耕)工作。

3.严格复垦(耕)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用地协议约定的合同到期(或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后3个月内组织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区)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区)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县(区)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退还经营者预缴的复垦(耕)费。

眉山天府新区、市级园区范围内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由眉山天府新区、市级园区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明确监管重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重点监督设施农业用地开工建设前是否经过备案;是否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实施建设;是否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是否按要求组织复垦(耕);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是否符合行业要求等。

(二)强化动态巡查。

各县(区)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动态巡查重点巡查范围,通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举报制度。

各地要统一设置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在项目显要处标明项目用地备案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众监督。市、县(区)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经调查核实确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设施农业建设、实际建设情况与备案内容不一致或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六、严肃查处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

对各类新增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超过5亩(含5亩)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由县(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违法用地依法组织查处;涉及设施农业补助资金的,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未按要求备案的,县(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疑似违法用地进行调查;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疑似改变设施农业性质或疑似骗取设施农业补助资金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属设施农业项目的,由县(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对在限期内拒不完善手续的,由县(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辅助设施用地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对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设施农业用地,县(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疑似违法用地进行调查;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疑似改变设施农业性质或疑似骗取设施农业补助资金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属设施农业用地但实际建设位置与备案位置不一致且各类设施未超过备案标准的,由县(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完善备案手续;经调查核实辅助设施超过备案标准的,由县(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对超标准建设的辅助设施部分,由县(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土地复垦(耕)责任的,县(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

七、履行共同监管责任

加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是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县(区)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协调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利、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备案办理流程。

本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1日

   


责任编辑: caiyu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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