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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常会:落实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和相关16条金融政策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2〕45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8日
眉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部署,保障税费收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司法保障原则。
第三条 税费征管保障工作以加大收入组织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综合治理,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为总体目标。
第二章 健全数据共享应用
第四条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涉税涉费数据共享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的获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开展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应用。
第五条 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积极推进眉山市经济社会综合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各级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
第六条 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税务部门牵头会同各级政务信息资源管理、财政等部门负责共享数据目录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对有长期共享需求的数据,通过动态调整,纳入目录管理;对目录之外的临时、零星数据共享需求,由相关部门(单位)自行沟通协商。涉税涉费信息共享部门(单位)应按照《眉山市税费征管保障涉税涉费共享数据目录》要求,通过眉山市经济社会综合信息平台或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将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信息报送同级税务部门。
第七条 市“税电指数”办公室负责定期编制“税电指数”并进行分析运用,充分发挥“税电指数”成果在以税咨政、服务市场主体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对涉税涉费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涉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
第三章 强化联合监管
第九条 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税费征管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建共用机制,推动数据在加强联合监管、实施联合惩戒、推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多元化应用。
第十条 税费征管保障责任部门(单位)应按照规定履行职能职责,加强税费征管协同监管,强化联动执法。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协助同级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管工作。
第十一条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各类奖励、评先评优、项目评审、招投标等方面加强对纳税人、缴费人纳税信用评级结果应用。
联合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公示制度,按期发布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结果;对符合公布标准的欠税欠费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季度向“信用中国”和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单位)发布,共享相关税费信用信息和失信信息。对信用高的纳税人、缴费人,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先提供服务便利。
第四章 深化税费服务协作
第十二条 建立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
第十三条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做好市、县(区)两级服务事项认领,逐步实现办税缴费事项全面纳入“天府通办”。加快实现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窗通办”“全程网办”。推进出口退税“单一窗口”服务模式,简化优化办税流程。
第十四条 做好跨部门便民服务热线归并,实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互联互转、一线通答”。加强社保非税业务中“12333”“12393”“12366”咨询热线互转。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人民银行持续完善收入质量监控指标体系。优化税费退库流程,压缩税费退库到账时间,推进税费退库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要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实现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和付汇银行备案信息电子化传递。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开展税费征收业务,并接受统一管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税费征管服务“网格化治理”纳入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在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室时,要投放税费缴纳的便民服务设备,配备常规税费事项便民服务人员。
第十八条 银保监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以纳税缴费信用开展贷款工作的指导、监督,规范拓展线上、线下办理渠道,丰富信贷产品。
第五章 强化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牵头加强工作协调,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确定联系领导、联系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经费保障有关办法的规定,落实对税务部门的经费保障责任,将应由本级保障的相关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结合实际为税务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相关经费,由各级财政按原有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目标绩效管理。税务、财政部门会同政府督查部门定期对照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进行跟踪督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8日起施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caiyu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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